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,债权债务人名称部分以“某公司”代替。
债权人:湖南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
债务人: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
工作成果:
1、债权人委托我们对其应收账款进行非诉处理,委托金额485000元。 经我公司协调处理后,债务人已付清欠款。
2、该笔欠款居间协调用时6个月零5天。